UDC
628.191:661.25
GB
4282-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硫酸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硫酸生产厂或车间。
1标准的分级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硫酸生产厂排放尾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标准
|
|
|
最高容许排放量 |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
|
|
|
二氧化硫 |
硫酸雾 |
二氧化硫 |
硫酸雾 |
|
|
|
kg/t酸 |
kg/t酸 |
% |
mg/m3 |
|
第一级 |
两转两吸 |
3.40 |
0.10 |
0.05 |
42 |
|
|
其他流程 |
3.23 |
0.06 |
0.04 |
20 |
|
第二级 |
两转两吸 |
5.42 |
0.20 |
0.08 |
84 |
|
|
其他流程 |
4.06 |
0.12 |
0.05 |
40 |
|
|
|
|
|
|
|
2.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
项目 |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以As计),mg/L |
0.5 |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以F计),mg/L |
15 |
|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以Hg计),mg/L |
0.05 |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以Pb计),mg/L |
1.0 |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d计),mg/L |
0.1 |
|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以Zn计),mg/L |
5.0 |
|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u计),mg/L |
1.0 |
|
悬浮物,mg/L |
200 |
|
pH值 |
6~9 |
|
|
|
3其他规定
3.1
当废水排入城镇、工矿区农村集中取水点上游时,其排放口距下游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0M;当排入取水点下游时,其排出口距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M。
3.2
尾气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S02=2.86尾气C2 (1)
Q硫酸雾= V尾气C3×10-6 (2)
式中:QS02————尾气二氧化硫排放量,kg/t硫酸;
Q硫酸雾————尾气中硫酸雾(工矿SO3)排放量,kg/t硫酸;
C1————进转化器二氧化硫浓度,%;
C2————排放尾气中二氧化硫浓度,%;
C3————排放尾气中硫酸雾含量,mg/Nm3;
x————二氧化硫总转化率,%;
a————三氧化硫总吸收率,%;
V尾气单位硫酸产量排放尾气量,Nm3/t硫酸。
3.3
尾气排放烟囱高度应符合GB3840-83《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高度。
3.4
采用水洗净化的硫酸厂(车间),排放污水量不得超过15m3/t硫酸,并严禁用稀释的方法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开停车时,二氧化硫浓度变化较大,必须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五日。
3.5
小于4万吨未建尾气治理装置的硫酸厂,1986年前暂按下列指标执行。限期治理,到1986年开始均按本标准执行。
最高允许排放量:SO230kg/t硫酸,硫酸雾180mg/m3。
3.6
冶炼烟气制酸流程只按表1高度的浓度执行。
3.7
改建、扩建厂按表1现有厂类型的标准执行。
3.8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要求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二氧化硫、硫酸雾的取样点设在尾气排放烟囱的进口处;废水中砷、氟和重金属离子的取样点设在硫酸厂(车间)废水总排放口。
4.2
制订本标准所依据的分析方法是《硫酸工业废气、废水检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