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买上市公司国有股须全额现金付款
新华社信息北京9月17日电(记者赵江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给予明确。《通知》说,今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须全额现金付款。
《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认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资委审核批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通知》还要求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